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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规范要求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3-03

发票的规范要求


发票的规范要求

(一)税务发票正上方须印有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的增值税发票,加盖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和内部结算凭证,必须有国家或省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

(二)发票或财政票据须做到要素齐全,字迹清晰、完整、正确填写付款单位、开票日期、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及金额等。

发票的抬头(付款单位)统一为“澳门862727”,不得为部门、个人或简写。各独立核算的下属单位或校区,按各自单位名称正确填写。

(三)所有的原始票据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发票大小写金额应一致,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其他内容有误,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发票专用章。

(四)若发票遗失,应由原出票单位提供原发票的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由原件复印”字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可视同有效发票报销。

因公出差遗失交通票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提供票款支付证明(付款记录、刷卡单)、登机牌,经同行人员证明和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由分管业务校领导签)审批同意。票据仅能报销一次,若发现票据重复报销的,一经查出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经办人员应通过合法正规程序取得报销发票,彩色打印、黑白打印的正规增值税电子发票可作为报销凭据,如有相关明细及附件的,随电子发票一并附上。经办人通过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发票真伪并在发票背面签字,电子普通发票应承诺发票未重复报销。经办人员对报销发票的真实性负责,故意提供虚假票据报销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不得报销的票据:

1.票据上注明“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字样的、虚假的、过期的或已被禁止使用的发票(或收据)。票面上有“地方税务局”字样的发票均为作废发票。

2.不合格发票(或收据):指没有标记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章、未加盖发票开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财政票据)的票据,以及其他不规范票据。

3.用于个人娱乐、消费的发票(或收据):如康体、娱乐、健身中心、会所、旅游景点、礼品店开具的票据。

4.发票开具内容与经营范围不符的发票(或收据),如药店、服装店开具的“办公用品”、“材料”等。

5.各项内容填开不完整、金额大小写不相符或者有涂改的发票(或收据)。

6.旅行社开具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发票。

7.用于“旅游费”、“考察费”、“烟”、“酒”、“高档茶叶”等发票。

8.其他按照财税制度规定不得报销的票据。


票据填制及审签

(一)报销发票上只需经办人员或部门指定人员签字。对于报销实名制票据凭证(已实名制管理的动车票、飞机票、汽车票等)的可不签字。通过无现金方式直接转账给收款人本人的,发放表上收款人可不用签名。

(二)根据不同业务的登录网上自助报账及申报平台填写报销单据(具体参照第三章介绍),核对填报金额,应与原始单据合计金额一致。

(三)一次报销多张发票时,对各类原始票据进行分类,将原始票据正面朝上,按照从下至上、从右至左、先小张后大张均匀粘贴在《原始单据粘贴单》,不要将票据超出粘贴单上的方格,可分多张粘贴单。每张粘贴单的右上方应写明本张粘贴单所贴票据张数(大写)与合计金额。粘贴时请使用胶水,切勿使用双面胶、订书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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