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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862727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闽师专〔2018〕177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闽委办发〔2016〕34号)、《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闽机管综〔2017〕60号)、《福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榕委办发〔2016〕2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联系工作、检查指导、请示汇报、执行任务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承担的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 学校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统一管理、高效透明、尊重习俗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制度。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校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六条 本着“谁接待、谁结算、谁负责”的要求,按照归口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学校公务接待工作。

学校重要公务接待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主要包括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学校出面邀请的重要嘉宾;来校访问交流的兄弟院校校级领导;经校主要领导批示由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等。

其他公务接待一般由对口部门承接,如活动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由办公室协调。

第七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科学安排公务接待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接待;禁止重复性考察接待;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除有直接相关业务外,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八条 公务接待坚持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或无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九条 接待单位应事先制定公务接待方案,并填写《澳门862727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如实报告接待事由、来宾姓名与职务、随行人数、接待内容、预算金额、陪餐人员等,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办公室审核,报业务分管领导批准。接待预算超出2000元需报校主要领导批准。不允许先接待后报批。

第十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闽江高等专科学校公务接待清单》(附件2),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陪餐人员等明细。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人均用餐总额(含菜金及酒水、饮料)标准不高于150元/人。接待省内人员一律不饮酒。接待省外人员一般不饮酒,如确属工作需要,可上普通地产酒,并严格控制用量。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以供应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用餐地点优先安排在校内食堂,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等。

第十四条 安排工作餐时,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为省内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校内餐厅标准每人不超过20元。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除接待单位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接待对象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接待对象在接待地同期的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接待对象明确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并提醒交纳伙食费。接待对象明确不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单位除可以安排l次工作餐外,不得再安排其他用餐。

第十五条 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同城范围参照福州市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出入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搞层层陪同、多人陪同。

第十八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接待过程中,确需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严禁搞形式主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菜单、接待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报销凭证不齐全、内容不一致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不得多单集中报销,不得大单化整为零进行报销。

第二十一条 接待费用严格按国库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采用对公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所需经费从校接待费中开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和纪检监察部门分工负责,认真履行公务接待的管理监督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经费执行公示制度,每年3月底前汇总上一年度国内公务接待情况,在校务公示栏公示。

第二十四条 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核查处理,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外事接待按照《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闽财外〔2014〕18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澳门862727关于公务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修订)》(闽师专〔201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澳门862727公务接待审批单

2. 澳门862727公务接待清单

3. 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1

澳门862727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

申请部门


经办人


来宾信息

主宾姓名: 单位及职务:

来宾人数:共 人(男: 人,女: 人)

其中,厅局级 人,县处级及以下 人

接待时间:

接待事由:

住宿安排

标准(元/人,天)________________元。

用车安排


就餐安排

时间:

地点:

工作餐标准:

陪餐人员


工作人员

_____人,简餐标准:________

是否安排酒


是否协助安排日常用餐及标准


公务活动

安排

时 间

内 容





预算总额

____元,大写: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

承办部门意见


办公室

意见


审批人

意见


附件2

澳门862727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申请部门


经办人


来宾信息

主宾姓名:

主宾单位及职务:

来宾人数:

住宿情况

住宿人数_____人;标准______;天数____天;

费用总计:______元

用车情况


工作餐

安排情况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餐人数_______人,标准_________(其中,来宾_______人,陪餐人员_______人);工作人员________人,标准__________。

费用总计:_____________元。

公务活动

安排

时间

项目

场所













本次接待费开支总计: 元,大写: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其中:住宿 元,用车 元,工作餐 元)。

附件3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外〔2014〕18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5月12日

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领导外事工作的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14〕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区)属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第三条 各单位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单位年度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各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单位年度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 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各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各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转嫁费用。

第八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考察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十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省)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原则上不超过四星级。

(二)外宾住房标准:副部(省)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宾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争取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正、副部(省)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第十二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优先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二)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省级领导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OO元、60元。

(三)外宾只在闽访问的,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赴市、县(区)访问时,由市、县(区)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由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赴闽访问,经中央单位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的,可安排宴请1次。

第十三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二)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各单位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三)外宾赴省内市、县(区)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副部(省)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卧),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外方主宾的重要随行人员可随主宾乘坐相应舱位,原则上按随行不超过1人来安排。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三)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省)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厅)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四)对访问我省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侨团领袖、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省)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外宾在闽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四章陪同人员及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十八条 陪同外宾赴省内市、县(区)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我省各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接待工作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按我省各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伙食补助日标准的50%。

第五章支出责任

第二十条 外宾接待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担经费。

第二十一条 由中央单位邀请的外宾团组来闽访问,接待单位应当事先在接待方案中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的接待费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

(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

(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

(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闽举办国际会议涉及的外宾接待费用管理按照《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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