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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862727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7-03

澳门862727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2013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上报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2013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上报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司函〔2013〕1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标准》自2013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三条  所有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应参加测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健康标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础部),全面部署《健康标准》的实施工作。

具体机构:

组  长:张昌勋

副组长:林、洪书源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薛庆云

副主任:李劲

成  员:吴春艳、黄鹤良、李黎萌、倪昌麟

第五条  《标准》的实施工作通过多种锻炼形式进行,包括体育课、早操、课外体育锻炼、各种体育竞赛活动等。各系要把实施《标准》纳入工作计划,督促学生上好体育课,加强平时锻炼,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努力提高体质健康水平。

第六条  学校领导主要负责实施《标准》的部署,筹划必要的场地、器材和经费;教务处主要负责实施《标准》过程的计划调控和时间的安排等协调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负责宣传动员及评比工作,评比工作每年评比一次,对表现突出的辅导员、体育教师、校医、优秀学生、学生体育干部给予表彰。

第八条   体育教研室负责测试工作的组织、成绩记录、等级评定以及对测试数据的统计分析;医务室负责身高、体重、肺活量的测试工作;辅导员负责记载学生早操、课外活动的出勤情况,每年第二学期第13周将本学年内按规定可获得奖励分及降低分的学生名单送交体育教研室,毕业年级学生的奖励分及降低分情况应于每年4月上旬送体育教研室并对学生奖励与降低分数给出具体说明。

第三章  测试项目

第九条  依据教育厅有关文件,测试内容为2013年全国统一测试项目(身高、体重、视力、肺活量、50米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学生身高、体重、视力等项目的测试与体检工作相结合,使用统一结果,不重复测试。

第四章  测试与评分标准

第十条  《标准》的各项测试方法均按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标准》测试每学年一次,具体测试工作在教务处统一安排下,由体育教研室负责组织测试。测试前对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要检查和了解,学生不得带病参加测验。

第十二条  因病(肝炎、心脏病、高血压等)或残疾不能参加测试的学生,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免于执行体质与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申请表》,经医生证明、教务处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所填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依据《标准》对测试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第五章  等级评定与登记

第十四条  体育教研室负责各测试项目成绩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最后得分,根据得分评定等级:86分以上为优秀;76—85分为良好;60—75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五条  《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并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年级的等级评定,按毕业当年的成绩和其他学年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评定。

第十六条  体育教研室负责将学生各测试项目的成绩、得分和评定等级记录在《标准》登记卡上,完成三年测试后将《标准》登记卡交各系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标准》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可在参加测试的学年度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者,则学年评定等级不及格。测试的成绩和评定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学生,以便指导学生科学合理地锻炼身体。

第十八条  学生达到《标准》良好等级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获奖学金。根据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等文件规定,学生毕业时,《标准》评定等级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按肄业处理。

第十九条 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

(一)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早操、课外体育锻炼出勤率达到98%以上并认真锻炼者;

2、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3、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 

4、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二)对体育课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假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 1/3者,其《标准》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为落实《标准》的实施,设立测试专项经费,每年按参与测试的在校学生人数每人8元标准从学生学费收入中划拨。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标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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