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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862727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闽师专工〔2015〕7号)

作者:    信息来源:工会    发布时间: 2021-11-15


澳门862727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

闽师专工〔201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更好地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切实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2011年第32号令)、《福建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闽工〔2013〕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澳门862727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二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落实好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审议权、通过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力,实行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

第三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动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学校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群团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以及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和其它民主权力。

(一)审议建议权

参与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听取和修订有关报告;定期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对学校的办学定位、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等方面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履行以下程序:

教代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履行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对未获得学校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或办法,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应报告福州市总工会和福州市教育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进行复议,再次召开教代会进行审议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学校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大会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扩大会议等其它方式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方案、政策或办法等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评议监督权

根据有关规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建立学校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工作制度。评议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评议内容为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对参与被评议的干部年度考核等提出建议意见。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应在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学校工会要积极参与。切实做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党政组织考核与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选任考核与奖惩制度相结合。

听取和评议上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以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教代会评估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使教代会和教职工代表更好地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和落实。

(四)其它民主权力

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学校教代会(大会)的意见、建议和通过的事项,都必须作出会议决议。

教代会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要把校务公开的对内公开与面向社会的对外公开结合起来,切实保障教职工及全社会对教育公益事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积极探索和拓展校务公开等学校民主制度建设的途径和渠道。

学校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并提交教代会审议,未经教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过教代会举手表决或票决等方式通过,并向教职工公开,未公开又未经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教代会决议的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我校在职教职工(工会会员)均有当选教代会代表的资格;除工作需要外,其年龄要求一般能够任满一届。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能够代表教职员工的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九条 教代会的组织规则

(一)我校教职工在200人至500人之间时代表名额不低于100人,教职工501人至1000人时候,教职工代表按照25%至35%的比例确定。

(二)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一般干部、领导干部、职工。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三)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第十条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一)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等;特邀代表一般是退休的校领导。按规定两者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

(二)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由校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制定选举代表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具体要求。

(二)各选举单位根据所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然后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才能当选。

(三)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校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四)教代会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民主选举正副团长。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一个或多个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和秘书。

代表团团长职责: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接受大会或工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五)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三)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询问、检查与督促;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及时将教代会情况通报教职工,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写好提案。收集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四)模范地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安定稳定、建设和谐校园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代表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

(一)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学校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因种种原因,连续1-2年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本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或教代会主席团提出撤换其代表资格的申请。

需要补选、替换和增补代表的条件与选举代表条件相同,原选举单位可以向教代会主席团或工会提出补选、替换、增补代表的申请,经同意后,进行重新选举。

(二)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或连续二次无故未请假,不履行教代会代表职责而失去教职工信任的,原选举单位可以向教代会主席团或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进行重新选举。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建议并经过党政工联席会议同意,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代表的培训

校工会应在党委的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及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第四章 教代会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建立以下一些工作制度

(一)调查研究制度。学校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与研究并向会议提出建议。

(二)咨询和沟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座谈会”“恳谈会”“咨询会”等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代表团长与学校领导,就教职工和学校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三)代表检查和视察制度。组织代表或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教代会决议的贯彻及提案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视察,促进工作、决议的落实。

(四)提案评选制度。学校工会和教代会提案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本届或每次教代会的提案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给予奖励,不断提高提案的水平和效果。

(五)代表培训制度。每次教代会或对换届新选出的教职工代表,应进行形势任务、教代会及民主管理基本理论和知识培训;每次教代会开会前,结合主要议题,可进行专题培训,不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素质。

(六)检查评估制度。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学校是否按期召开教代会和职权、程序落实情况、会议成效等进行检查指导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七)立卷归档制度。教代会的文件、会议资料等,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立卷归档,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召开的程序

学校教代会一般三年或五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选举和表决,需有应到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

筹备工作主要是确定议题和起草文件。

(一)建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实际和会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工作组,一般应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校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二)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筹备领导小组应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中心议题。

(三)筹备领导小组提出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大会主席团人员建议名单;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确定需要邀请出席大会的有关负责人;编制会议经费预算,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由校党委发文实施。

(四)有关部门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应于会议10天前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后再交给筹备领导小组。

(五)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校务公开、规章制度等有关专题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教代会有关工作组抓紧做好需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六)教代会主席团

1.每次教代会应选举产生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

2.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的主要领导干部,中层以下的教职工代表应超过60%,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的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大小自行确定。

3.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4.主席团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和决定;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七)大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八)筹备组检查文件准备情况,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工作,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和代表培训工作。

(九)教代会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十)工代会和教代会同时召开时,还要做好工代会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预备会主要议程

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负责主持,全体正式代表参加。

(一)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负责向大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筹备工作报告),提出到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换届时);

(三)作关于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并表决通过(有代表需增补、换届时);

(四)通过大会议程;

(五)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六)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召开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

大会召开前,由大会主持人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并宣布大会议程。

(一)宣布大会开幕。

(二)学校领导致开幕词。

(三)上级领导讲话。

(四)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五)(教代会、工代会合开时)工会主席作工会工作报告(工会财务工作报告、工会经费审查工作报告可书面报告)。

(六)作学校财务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可书面报告)。

(七)由工会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八)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议案的报告。

(九)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提交大会的有关报告、方案等。校长和有关领导应参加代表团讨论,广泛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教代会秘书组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交校长及有关部门,以便对工作报告及方案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十)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讨论、通过对有关问题的决议草案;讨论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十一)教代会测评干部方案由组织部提出测评方案并实施。

(十二)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十三)进行大会选举,对大会决议、决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十四)通过大会决议或决定。

(十五)校领导讲话。

(十六)大会闭幕。

(十七)闭幕后工会作好大会总结和各种资料归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福州市教育工会。工代会和教代会同时召开的,要安排好两个会议的议程和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一)学校行政和工会共同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制订)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各代表团和代表,向各自所在单位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动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大会精神,努力推动大会精神的贯彻和决议的落实。

(二)工会应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

(三)工会要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委员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五)必要时,经学校党政领导同意,工会可以组织教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提案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六)教代会闭会期间,校工会可结合学校中心工作思路开展经常性的校情民意反馈工作。

第二十二条 闭会期间会议制度及重要问题的处理

(一)每学期召开一次校行政与校工会联席会议。

(二)教代会所作出(通过)的决议、决定如与上级精神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由学校行政或工会提出、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作出修改决定。

(三)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修改原有决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档案资料工作

(一)教代会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教代会的有关资料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二)建档、存档的范围: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指示;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等资料;教职工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等。

(三)教代会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由工会负责存档。民主测评干部的文书资料由组织部负责存档。

(四)教代会档案资料设正本副本,正本存学校档案室,副本存工会备查。

第五章 教代会提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和建议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一)教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和建议的征集、处理制度。

(二)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提案小组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三)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四)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人(或多人)(署名)正式代表提出,须有3人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

(五)提案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由教代会提案组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议:一是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二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三是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对于没有立案的但又有实际意义的提案作为建议处理。

2.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整理登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再由提案组转给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然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完成。

3.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一般在一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4.对于以往存在、并久议不决的问题重点研究。由校领导对分管部门所负责的提案督办,并邀请学校效能办协同工会共同检查提案落实情况,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求职能部门与提案人面对面进行沟通、解答。

(六)提案组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在办理过程中,校教代会执委会适时组织代表进行巡视调研,巡视工作根据情况不定期组织进行。

(七)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

(八)提案评选制度。学校工会和教代会提案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本届或每次教代会的提案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给予奖励,不断提高提案的水平和效果。

(九)提案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第六章 教代会与党委、行政和工会关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和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共同的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工会承担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校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促进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费保障和时间安排;学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学校工会完成教代会各项工作的任务,为学校民主管理创设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二)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配合党政部门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代表巡视、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协调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或增补教职工代表。

(五)做好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六)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共他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经学校教代会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学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澳门862727工会负费解释。

澳门862727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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