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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澳门862727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5-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32 号)、福建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2017〕41号)、福建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7〕18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校内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以及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等。

(一) 纵向科研经费:

指学校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以及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如果项目资助单位有专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则按照其办法执行;如果项目资助部门与本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则按照合同(协议)执行;其他情况,则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 横向科研经费:

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非政府计划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签署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协议)项目。横向经费管理实行经费预算制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并参照学校纵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三) 其他科研经费:

指学校内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以及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第三条 凡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根据项目渠道要求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费配套。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经费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进行专题研究决定。学校科研、财务、人事、后勤、审计、监察等部门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保障各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职责。

(一)科研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 提出学校科研经费收支的年度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方案;

2.指导、审核和审批项目组的项目经费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3.负责科研的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

4.按照相关规定,分配科研经费,审批科研经费的使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工作;

5.协助做好科研项目结题和财务决算,对结余经费的统筹使用与管理,配合项目组进行科研绩效考核。

(二)财务科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 建立健全科研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2. 协助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完成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3. 集中核算管理科研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审核费用支出的合规性;

4. 协助做好科研经费决算工作;

(三)人事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际业绩,制定绩效奖励分配、评聘等相关制度。

(四) 纪审室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五)后勤管理处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科研经费购买的资产的规范管理工作;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科研设备购买的优惠政策,合理实施采购工作,以满足科研工作的需要;

3.根据需要配合项目部门做好水、电、气、学校资源占用费等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管理保障的相关费用的统计。

(六)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2.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组负责人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 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结账并负责编报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

4.科研经费使用完成度将纳入个人绩效考核范畴。

(七)项目部门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各处(室)、系(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部门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

2.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

3.配合有关部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以项目立户,专账管理。禁止利用科研资金为个人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禁止利用科研项目经费为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赠、赞助,禁止利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及日常办公用品,禁止利用科研项目资金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等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如用于业务招待费、旅游、劳保福利、娱乐等支出,严禁用科研项目经费列支与项目无关人员的任何开支。

第七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1. 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设备采购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由会议代表所在单位报销;由我校主办的科研业务性会议,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对确需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预算中报销。会议费范围、标准按财政部门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科研人员(含参加项目研究的学校党政领导)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国家出国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书籍购买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指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指返聘的退休人员、临时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其他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等。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实验室(平台)改装费,指为改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平台)进行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12.协作费,指支付给协作单位承担的项目部份研究工作的费用。

13.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一)间接费用由学校设置专账管理,用于(1)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管理服务 、资源占用等支出;(2)项目组水、电、气等消耗费用以及与科研有关的管理和运行费用;(3)对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的科研工作量、绩效支出,具体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经费中绩效支出不纳入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项目资助总额):50万元以下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具体根据我校相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组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应当严格按第七条的经费列支范围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项目负责人应在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的指导下,按照任务下达部门(纵向)或正式签订的合同(横向)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并经审核后实施。

(三) 有合作单位的项目、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经费预算,并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

第十条 预算调整。因研究开发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调整部分项目预算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按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程序审批。

(一)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报学校科研处审批。

(二)项目组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整,报学校科研处审批。

(三)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项原则上不得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处审批。

(四)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直接费用支出预算总额调整幅度在20%以内且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报学校科研处审批;调整幅度超过20%的或总额超过3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科研处报委托单位核批。

(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随意调整。

(六)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由学校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福建省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福建省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和项目预算额度执行,原则上必须由本人签收,发至其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三条 项目结转及结余经费

1.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

2.项目完成任务、达到预期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原则上按规定留用2年,由项目组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学校科研处备案;项目未通过验收,余下经费按上级规定原渠道收回。

资助单位对结余经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各类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结余经费一律结转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人员经费支出管理

(一)人员经费发放一律由学校财务处转帐至个人银行卡,并按规定由财务处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人员经费的支出标准(税后)

1.劳务费

劳务费以人员类别开支:技术专家250元/人·半天、研究生200元/人·半天、其他科研辅助人员100元/人·半天。

2.专家咨询费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咨询费每人3000元/天、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1000元/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800元/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800元/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500元/天执行。

(2)以函审或网络形式组织的咨询和评审的,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100元/项、其他专业人员每人80元/项的标准执行。

3.专家学术报告费

学术讲座按其组织举办的层面分为校级学术讲座和系、部级学术讲座。校级学术讲座是指面向全校师生,由科研处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举办;系、部级学术讲座,指主要面向各系、部内师生的学术讲座,由各系、部组织举办。专家学术报告费开支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4、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具体见科研经费报销细则。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金额2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系部、处室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审批签字,交财务报账;

金额2000元(含)以上至10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系部、处室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签字,交财务报账;

金额10000元(含)以上,由项目负责人——系部、处室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分管科研校领导——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签字,交财务报账;

第十六条 预算内科研经费根据学校国资采购管理办法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同时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实施通用类零星小额货物的政府采购。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继续实施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后勤管理处做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明确“科研项目资金”性质。

年度执行中,“科研项目资金”项下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确需调整预算内要素(包括类别、品目、细项金额)的,不需报预算主管部门审核,直接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系统”内“预算管理”模块进行调整,上传相关调整依据完成备案。“科研项目资金”总金额调整或资金构成结构调整的,仍按省财政厅预算调整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预算内科研经费根据学校国资采购管理办法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委托代理机构可采取随机抽取或直接指定方式。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至100万元。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凡在项目完成后不交付委托方的,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报销。

凡在项目完成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由项目负责人在验收单上签字注明并附采购凭证、合同(合同中应载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具体仪器、设备及台套数)后方能报销。

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规定开发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财务、监审等管理部门统筹本校科研经费使用、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对科研经费实施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科研项目资金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应认真负责地按项目书组织好项目的实施,依法依规使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相应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单位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凡国家和省或主管部门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澳门862727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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