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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澳门862727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5-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关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为促进高等学校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澳门862727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  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专家、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学校要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从不同学科、专业的正、副教授,中学特级教师、高级教师中产生,自下而上民主推荐,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代表性和公平性,由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某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综合考虑专业结构、年龄结构等因素。

(四)热心学术工作和学术活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能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需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部门,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有不适宜继续任职的情况,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免除其委员职务,可按程序等额递补委员名额。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审议并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如果学术委员会有提出明确不同意见,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会议可根据议题实行列席代表旁听制和会议决定公示制,并设置异议期,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举行全体会议复议,复议决定为终局结论。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  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在年度预算单列。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需要补充、修改的未尽事宜,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7年 10月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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