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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就业援助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1-14

1、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脱贫户家庭和特困人员毕业生,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办理渠道: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http://220.160.52.58/),注册后进行网上申请。

2、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

政策内容:省内院校达到毕业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本专科学生,在毕业当年可按规定申请每人2000元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

办理渠道: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3、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政策内容: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等五类毕业借款学生,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用于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办理渠道: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福建省校园地信用助学贷款向高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过两种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需要按照助学贷款合同种类和归属地,分别提出申请。

4、“就业红娘”帮扶行动

政策内容:面向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脱贫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离校1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由“就业红娘”结对帮扶,提供就业信息推荐、就业指导教育、培训见习提升、自主创业扶持、心理健康疏导等帮扶措施,帮助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6、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政策内容:对通过市场化方式难以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支持各地精准设岗、简化程序、即时安置,按规定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对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按人数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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