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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信息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02-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产业优化与扩大就业协同联动。着力构建省会现代化经济体系,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区间调控的下限,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拉动能力。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需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内容。运用新技术加快改造传统产业,做大做强“142”主导产业,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旅发委、市地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国税局

  (二)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培育建设一批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引导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小微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购买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法律咨询、创业培训等科技创新服务的费用,可申请每年最高20万元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和按照《福州市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成果购买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国税局

  (三)支持鼓励新就业形态发展。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不断拓展就业新领域。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培育一批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落实创新平台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全面提升我市新兴产业创新能力。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政策,支持劳动者在新兴业态领域实现多元化就业,指导新兴业态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部署,积极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各级公积金中心要积极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房管局、市公积金中心

  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优化创业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将更多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再削减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放宽垄断行业和社会民生领域市场准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社会服务行业。持续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最大限度为企业减负松绑。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优化市场监管执法力量配备,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审改办)、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

  (五)发展创业载体。加快推进各级各类双创示范基地、示范创业创新中心、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等建设。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带动就业效果,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100万元奖补。在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业办公用房按规定改造后对外出租;对符合众创空间、创客公寓、健康医疗、养老养生、旅游休闲等条件的商业办公用房,可以按照相应类型出租,以支持众创空间、创客公寓发展。突出示范引领,打造双创标杆示范中心。建设提升高新区、软件园等园区,形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有机衔接的阶梯型孵化体系。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给予13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

  (六)加大政策支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将创业资助调整为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由创业纳税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每年开展“植根榕城”100个优秀创业项目评选,给予每个项目3-10万元奖励扶持,建立优秀创业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要给予倾斜。将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象放宽至个体工商户。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七)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按照国家有关部署,改进风险防控,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加大创业型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等一系列货币政策工具,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继续加大无还本续贷业务推广力度,拓宽业务覆盖面,提高无还本续贷占比,降低创业型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满足创业早期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其规范发展。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

  三、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八)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首位,确保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降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等一系列政策举措。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和应征入伍,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见习期间,由财政部门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根据留用人数,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予以见习单位相应的见习补贴。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建设中国福州留学生创业园,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符合条件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大力吸引台、港、澳地区人才来榕就业创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台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九)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协调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企业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市国税局

 (十)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在城镇无业和在农村无地无业或就业不充分的农村劳动者,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充分考虑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等因素,对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净增的县(市)区,专项安排用地计划奖励指标。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建立一批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园区(基地)、孵化园(基地)、实训基地。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组织农村劳动力到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就业,并对做好稳定就业跟踪服务的各类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  

  (十一)全力推进就业扶贫工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对有培训意愿且已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女性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其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可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结合“幸福家园工程”和“美丽乡村”建设,就近就地开发保洁、保安、护绿等适合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公益服务岗位,对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转移就业的贫困劳动力进行托底安置,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组织实施“雨露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加强农村贫困人口职业培训。做好东西部扶贫劳务协作,甘肃定西市、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隆德县建档贫困户劳动力来榕就业,可享受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帮助西部地区贫困户就业脱贫奔小康。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十二)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应户籍制度改革,适时调整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推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承诺卡、精准政策明白卡和服务签收单的“两卡一单”制度,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实名制服务台账,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城乡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十三)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提供完善的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免征增值税和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四、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落实增设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对口专业的专项补助政策。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加快培育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实施技工教育发展计划(2017-2020年),构建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市总工会、团市委

  (十五)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大力实施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依托网上受理平台,对依法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保职工直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对我市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上浮50%。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六)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向社会购买政策宣传培训、就业用工服务、创业服务等服务成果。充分依托现有条件和政府综合服务场所,推动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手机“摇工作”平台,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七)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快推进县级人力资源市场有效整合,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提升服务水平。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榕开展业务,深入推进与港、澳、台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合作,对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台湾优质人力资源机构在榕设立分支机构,并认定为我市规上服务业统计范畴的,由市级人才工作经费给予每家30万元以内的配套启动资金。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妇联、市残联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县(市)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城镇登记失业率、新增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等指标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确保本级就业资金预算和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将就业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级财政分配上级就业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予以倾斜,对年末就业资金累计结余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县(市)区,市财政原则上将不再安排上级就业补助资金。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为保持省会城市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九)加强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落实国家统计监测制度,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发挥工商、社保数据分析作用,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提高数据分析深度和广度。探索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本《实施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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