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规章

澳门862727实验室设置(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表时间: 2017-05-21 08:58:55

澳门862727实验室设置(调整)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应服从高等教育的体制改革,并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

  第二条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实验室设置应充分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具有一定的规模(人、财、物),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科研实体单位,而不是指实验场所、实验间。

二、基本设置原则

  第四条 我校实验室分为基础教学型、教学科研型(专业实验室)、科学研究型三类,实行以校、系(部)二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跨学科专业的基础课实验室、实验中心属校管实验室。

  第六条 基础课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基础课教学实验室。

  第七条 每个系(部)一般只设置一个技术(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

  第八条 教学科研(专业)实验室原则上按学科设置。

  第九条 隶属于校的科研所(室)按科研类实验室对待。

  第十条 隶属校、系(部)二级管理体制的教研室不单设置科研类实验室,不具备设置实验室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应就近并入有关实验室。

  第十一条 同一门课程的实验在学校内不能分散在重复设置的两个实验室进行。

  第十二条 提倡和鼓励专业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或专业课共同设置一个实验室。

  第十三条 提倡和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属教学、科研实验中心。

  第十四条 新开课程(学科、专业)的实验应先在相近的老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建设发展,具备一定规模,经学校批准再独立建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规模萎缩,连续两年不能恢复,所属单位要及时调整。

三、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我校系部实验室设置必须满足以下四条基本条件。

  (一)必须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实验用房(使用面积)。

  (二)必须有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实验仪器设备。

  (三)必须有三人以上的专职实验人员编制或九人以上的专职科研编制。校级以及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由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四)必须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基础课、技术(专业)基础课教学为主的实验室:年总计实验工作量≥64800学生人时,或每学年接纳10个以上专业的学生实验教学任务。

  (2)教学科研型(专业实验室):每学年接纳10门以上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并每年承担3项以上科研课题。

  (3)科学研究型实验室:每年承担8项以上科研课题或每年承担5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任务。

四、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消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消都要经过论证。

  (一)教学实验室由人事处、教务处实训科、系部论证。

  (二)教学科研实验室由人事处、教务处实训科、科研处、系部论证。

  (三)科研实验室由科研处、人事处、教务处实训科论证。

经论证后的实验室报学校审批,并予以公布。今后每年审批一次。

五、附则

第十八条 以往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实训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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