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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出炉 明确74个禁止行为

    发布日期:2021-05-10    浏览次数:


    为进步一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近日,资产管理处获悉福州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编写并印发了《福州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中明确规定了包括在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代理委托协议、采购文件编制、采购过程组织、质疑答复及配合投诉监督检查等事项在内的十三个采购环节中明令禁止的行为。

    制定《负面清单》将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基础上,着力防止潜在排他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的出现,可有效避免质疑和投诉的发生、控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负面清单》涵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主体,共74个禁止行为,在每一个禁止行为后面还明确了表现形式、主要依据等。其中,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56个禁止行为,主要涉及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代理委托协议、采购文件编制、采购过程组织、质疑答复及配合投诉、监督检查等事项、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告、档案管理、采购纪律与廉洁等十三个方面。关于供应商八个禁止行为,主要涉及存在关联关系、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其他视为串通情形、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虚假、恶意投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査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关于评审专家十个禁止行为,主要涉及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泄露评审相关情况及获悉的秘密、私自接触供应商、发表、征询倾向性意见、协商评分、擅离职守、违反其他评审纪律等行为。

    据悉,《负面清单》的印发,将进一步维护福州市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何种行为不可有。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能够更好地理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能够合理地提出采购需求以及评审标准,从而减少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效益。

    撰稿:陈哲

    审核:陈哲、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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